塑胶再造粒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4-29 23:57   92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塑胶再造粒污染排放物质:丙烯晴、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2、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丙烯晴、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硫化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
  4.1.2 控制区划分

   根据GB 3095 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 划分的一类区;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 划分的三类区
  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
   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4.2.2.3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3  标准值
  4.3.1  时间段划分

   4.3.1.1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设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4.3.1.2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2  工艺废气

   4.3.2.1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1 规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2 规定的限值
   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200m 半径范围的建
   设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淅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
   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2.3.5 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4.3.2.7  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
   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 规定的限值
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二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标准分级、标准值
 7.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7.1.1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7.1.2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7.1.3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7.2 标准值
  7.2.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7.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